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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周六上路,超過速限六十公里以上將加重處罰,罰款從八千元起跳;行駛高速公路占用內側車道重罰六千元,並取消違規罰款得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等規定。
考量交通違規罰款可能增加民眾經濟負擔,新制增訂分期繳納的規定,只要敘明經濟狀況有問題,或因天災、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重大財產損失,就可分期繳納罰款。
新制也增訂「飆車條款」,駕駛人如果時速超過速限六十公里以上,罰款六千元至兩萬四千元,不過交通部為防止民眾飆車,要求裁罰時,罰款一律從八千元起跳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」,將超速的處罰標準,由目前「二級制」改為「三級制」。依據現行規定,超速行駛罰款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,但分兩級處罰,若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,但未滿廿公里者,機車罰款一千二百元,汽車一千七百元;若超過廿公里,機車罰款一千四百元,汽車罰款一千九百元。市府擬採行的「三級制」則分為超速「十公里以下」,「十公里至廿公里」,「廿公里以上」三個等級處罰,若車輛時速超過速限十公里以下,則採記點處罰,十公里以上未滿廿公里,以及廿公里以上,則依照現行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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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區道路 都嘛 騎20~30 我是安全駕駛人~~~~~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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