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 主 教 戰 守 則 |
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: 1. 遇到警察攔檢時,一定要態度平和、親切以對,如果惡言相向,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。4 q) L+ q! Y! c 2. 車輛停妥後,首先搖下車窗,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。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,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,不要立刻交給員警。從容的下車之後,一定要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,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。 3.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,切忌不要親自動手,請親切的告知員警,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,請自行動手檢查。(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,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,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,警察就已經違法)' k n; x+ `* E6 E 4.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,此時請要求員警出「搜索票」,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,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,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,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,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。 5.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,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,並明確告知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。 + w2 f9 x# n9 ?$ A8 ~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B8 h' c( ], o- m6 c/ u 第八條5 Q$ p/ G( Q. m/ z4 L8 g% H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。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,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,不得逮捕拘禁。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,不得審問處罰。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,拘禁,審問,處罰,得拒絕之。 5 H& d/ t7 R- L6 O+ c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,除依法律受懲戒外,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。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,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。 ' A* g7 B# J% f4 l5 b+ K. ~" u9 M8 S 6 {( \1 x3 l6 }- Z- C. v (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)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:9 T4 q3 M+ Z, l, n& B$ w s* ^ 一、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,尚未達強$ B& p# |- w% F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。 二、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,聚眾喧嘩,聚礙公務進行者。 h7 ~4 s. G8 {& S& E" i, C 三、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。 ' F F2 G0 k- ~ p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,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,不聽禁止者,處新台; I' y! k' v# {& L x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。0 e$ Q4 N% E+ U' K# b2 n9 l ) N( J- M7 V6 m! q% O: x 6. 如果接受臨檢時,車主沒有自行打開引擎蓋,那麼警察是沒有權利自行開啟引擎蓋,針對引擎室內的各項規格做檢查,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桿等物品被開單的機會。/ p+ }8 \8 h5 t, S 7. 如果警察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,請拿出各位的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,對於警員的行為給予拍照存證,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,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訴。(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,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,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,如遇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,此為投訴時的最有利證據。) & z+ X5 `- k+ l x; c1 @3 E 8. 如果員警對於車輛外觀進行舉發,請員警確實告知舉發所依據之法規,並且詳細告知不可變更項目之標準與規範。2 K; U# x4 i( U- H, O 9. 針對車高取締的問題,請員警明確告知車高之規定,以及車輛降低之標準與規範,並請告知原廠車高。 2 Q, g& S; d) z! W( C, U (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規定) 「長度方面:500公分以下為正負2%,500公分以上為正負10公分,總誤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負1公分計。 此意即,車長在5米以內之車輛,若原廠車高為140公分,按照正負2%之計算,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37-143公分之間。如果車長超過5米之車輛,若原廠車高為150公分,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40-150公分之間。如果遇到取締車高的問題,請明確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號函之詳細規定。. z5 v- ?# w9 Y& Q p; \) E; _ 10. 如果協調至最後,警察仍然執意要開單取締,那麼只好使出最後的殺手鐧,態度平和的告訴取締員警,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,並再次向員警確認,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,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,請告知警員依據「警察職權行使法」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,本人要求提出異議,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。(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,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,每位警員出勤時,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,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,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,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,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,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。)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: L' g' T3 L2 } G2 w' c4 C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、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,當場陳述理由,表示異議。% g9 r2 C; z9 L1 z. _( E* i9 k 前項異議,警察認為有理由者,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;認為無理由者,得繼續執行,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,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。6 l6 K. l1 s$ K* w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,致損害其權益者,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3 v# d$ Q/ j5 H7 U' k& 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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